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漢生病防治工作指引」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配合世界衛生組織更新漢生病接觸者預防性治療建議,及精進漢生病相關檢驗與治療,該署已完成「漢生病防治工作指引」修訂(如附件),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請會員知悉,詳細內容如說明及附件。
說明:
一、旨揭指引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提供漢生病治療之臨床醫師開立處方參考,漢生病通報個案之檢體需送至本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枝桿菌實驗室進行M. leprae鑑定及藥物感受性試驗。
(二)接觸者檢查及預防性治療:
1、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接觸者定義,將接觸者之定義調整為「於指標個案確診漢生病前6年至開始治療後1個月期間,與指標個案密切接觸每週達20小時(含)以上且累積3個月以上者(不必連續3個月)」。
2、針對2歲以上的漢生病接觸者進行檢查時,於排除漢生病、結核病及其他禁忌症,且確認指標個案服用多重藥物合併療法(Multidrug therapy, MDT)已滿4週後,衛教接觸者接受單一劑量rifampicin藥物(Single-dose rifampicin, SDR)預防性治療並開立藥物,以降低漢生病發病風險。
二、旨揭指引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漢生病/重要指引及教材/漢生病防治工作指引)項下,查閱與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