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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更新修訂之「結核病診治指引」(第七版)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更新修訂之「結核病診治指引」(第七版)第九章「愛滋病毒感染者結核病之診療」、第十章「潛伏結核感染診斷與治療」及第十二章「抗藥性結核病的治療」,詳細內容如說明段及附件,請各會員下載參考運用。

說明:
一、旨揭指引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引及國內外研究結果更新,修訂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九章「愛滋病毒感染者結核病之診療」:
1、引用WHO建議,針對懷疑為瀰漫性結核者以快速分子檢測進行血液檢體結核菌檢驗。
2、刪除因藥證註銷等原因未在國內流通之抗愛滋病毒藥物。
3、文獻顯示abacavir (ABC) / lamivudine (3TC) /dolutegravir (DTG) (50 mg)和增加1顆DTG (50 mg)下併用rifampin,在24週抗結核治療結束的比較,兩組受試者病毒抑制成果沒有統計學上差異。如果選擇含有不加倍劑量的DTG的抗愛滋病毒藥物組合時,需要留意監控病毒量變化。
4、引用2篇國內外研究結果:
(1)1HP併用含有兩種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加上雙倍劑量DTG的處方,是可考慮的組合處方之一。
(2)1HP併用TAF/FTC/BIC、1HP併用含DTG (50 mg)抗病毒藥物處方、3HP併用TAF/FTC/BIC、3HP併用含DTG (50 mg)抗病毒藥物處方,前述4組病患在HP治療結束後6到12個月,皆能維持高比例病毒量低於200 copies/ml 或者50 copies/ml、HP治療完成率都能維持在90%以上。
5、對於無法使用RMP類藥物的LTBI個案,我國跟進國際建議,推薦使用6H處方。但目前欠缺資料顯示愛滋病毒感染控制與LTBI治療INH長短的成效有關,若愛滋病毒感染者病毒量控制不佳或免疫不全,可選用9H處方。
(二)第十章「潛伏結核感染診斷與治療」:
1、強調再次暴露結核菌之接觸者仍須進行LTBI治療評估以避免結核病發病、增列「依指標藥敏情形選用之LTBI治療處方表」、於「LTBI治療處方及完治期限表」增列完治期限等,供醫師依實務情形選用適合之LTBI治療處方,並重新計算LTBI療程以確保治療效果。
2、為增加MDR-TB接觸者進行LTBI治療之可近性,酌修為應轉介至本署指定之醫療院所(原則上優先轉介TMTC團隊)。
3、3HP與1HP有年齡、孕婦限制(3HP兩大臨床試驗已證實未對寶寶產生影響),增列藥物動力學研究也顯示,孕婦的血中藥物濃度會稍微降低但不影響預防的效果,故劑量無須調整。
(三)第十二章「抗藥性結核病的治療」:
1、針對Hr-TB治療處方:治療前已知INH抗藥者,使用6個月RMP+EMB+PZA+LFX±INH處方;治療後才得知INH抗藥者,依續發RMP抗藥風險,考慮加上LFX或調整為個人化處方。
2、針對MDR/RR-TB治療處方
(1)9個月標準化全口服處方:以BDQ取代針劑藥物之全口服處方。
(2)BPaLM/BPaL短程處方:BPaLM/BPaL短程處方:MDR/RR-TB採6個月BPaLM短程處方治療,前驅廣泛抗藥性結核病(Pre-XDR-TB)採6-9個月BPaL短程處方。
(3)其他短程處方:除WHO建議的處方外,另整理國際上新型短程處方之研究,提供無法適用前述WHO建議處方者之臨床診療參考。
3、針對Pre-XDR-TB及廣泛抗藥性結核病(XDR-TB):Pre-XDR-TB優先使用BPaL短程處方,XDR-TB則採用個人化長程處方並慎重評估輔以手術治療。
4、另,針對治療過程痰液檢查頻率,建議短程處方完治前至少每個月驗痰;長程處方則建議痰液培養陰轉前每個月驗痰,陰轉後視情況追蹤。
二、旨揭修訂版指引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結核病/重要指引及教材/結核病診治指引)項下,下載運用。

 

附加檔案: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二章
  • 第262屆學術演講會
  • 兒童衛教手冊(110年版)
  • 113年兒童健康手冊
  • 最新兒童及孕婦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