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選舉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七日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O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O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
本簡則依照本會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會員代表名額視縣市所屬會員人數多寡而定,但最低為一人,每滿十人增加一人。
第三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理事會推薦候選人參考名單,惟候選人數不得少於應選名額,另有應選名額空白欄,選舉人得於候選人參考名單之外,自行選擇人選圈選。
第四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親自選舉之方式行之,並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每人最多可圈選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五條
選舉地點在各縣市醫師公會舉行,會員按各縣市應選名額圈選,在所屬醫師公會開票選出。在本會監事或由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該地區會員為監票人。
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出後,除由本會公告及分別通知各當選人外,並造具當選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